股權交易事項中,其實仲裁是更好選擇,尤其是在涉及復雜商業(yè)安排和保密需求時。
1、仲裁和訴訟是兩種解決商事糾紛的主要方式,是《產權交易合同》中可供選擇的兩種解決糾紛途徑;
2、仲裁通過仲裁機構完成,其一般為公益性非營利法人,全國已依法設立了285家仲裁委員會;
3、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,各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;
4、仲裁委員會本身不直接審理案件,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來審理案件。
仲裁員通常是法律、經濟貿易、科學技術等領域的專家,具備豐富的專業(yè)知識和實踐經驗。
5、“無協議,無仲裁”,仲裁的管轄權源于當事人的“約定”,而法院的管轄權源于法律的“規(guī)定”。
6、一裁終局,裁決作出即生效,速度快(通常4個月內結案),法院則是兩審終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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